关于公开征集污染环境犯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和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线索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5-2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深入推进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和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1.以非法排放、倾倒的方式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铝灰、废酸、废铅蓄电池、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化工污泥、有毒性腐蚀性化工废渣、电镀槽泥槽液、废酸碱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废液、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对非法排放、倾倒的固体废物性质不明,通过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或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5.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线索

1.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辅助设施。

(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线索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

2.举报人对举报、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举报、揭发、提供的线索情况要尽量详尽,包括被举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有关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1.电话举报: 0415—2128662、0415-110、0415-6199590。

2.来信来访举报: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3号(丹东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或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31号(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特此通告


丹东市公安局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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