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现有工作中依法查处的1起交通违法行为,因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具体交通违法明细,请查看附件。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违法嫌疑人自公告之日七日内,到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相关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罚款2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行为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或相关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或相关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丹东交警支队拟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三)
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