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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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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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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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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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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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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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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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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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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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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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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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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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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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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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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7月27日修订)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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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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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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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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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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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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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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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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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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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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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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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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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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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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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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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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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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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章刻制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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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12月6日修订)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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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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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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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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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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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锁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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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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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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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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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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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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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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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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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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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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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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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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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3月25日施行)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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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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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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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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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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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制定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检查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频次,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对治安特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治安特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备案、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特业经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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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3月25日施行)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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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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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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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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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犬管理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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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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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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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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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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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备枪支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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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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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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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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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备枪支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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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备枪支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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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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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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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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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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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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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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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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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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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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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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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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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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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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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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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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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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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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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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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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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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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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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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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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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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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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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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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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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远程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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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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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技术防范隐患,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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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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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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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检查对象为重大安全事项涉及的单位;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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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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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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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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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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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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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市、县两级负责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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