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部门 |
县(区) 级公安机关 |
实施层级 |
县级 |
受理机构 |
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
决定机构 |
县(区)级公安机关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服务对象 |
法定代表人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申请条件 |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
申报材料 |
1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 "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3 "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资质证明; 4 "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资质证明; 5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证明; 6 "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工具、设施和设备证明; 7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证明; 8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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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 |
是否支持邮递办理 |
是 |
受理形式 |
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 |
办理地点 |
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工作时间 |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东港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夏季 08:30—17:00 冬季 08:30—16:30 周六 夏季 上午09:00—11:00 下午13:30—15:00 冬季 上午09:00—11:00 下午13:00—15:00 凤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夏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30 冬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7:00 宽甸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夏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6:30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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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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