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备案 |
项目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部门 |
县(区)级公安机关 |
实施层级 |
县级 |
受理机构 |
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
决定机构 |
县(区)级公安机关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服务对象 |
法定代表人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申请条件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需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
申报材料 |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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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 |
是否支持邮递办理 |
是 |
受理形式 |
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 |
办理地点 |
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工作时间 |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东港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夏季 08:30—17:00 冬季 08:30—16:30 周六 夏季 上午09:00—11:00 下午13:30—15:00 冬季 上午09:00—11:00 下午13:00—15:00 凤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夏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30 冬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7:00 宽甸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夏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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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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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东港:0415-7149007 凤城:0415-6882808 宽甸:0415-5135002 振兴:0415-2312891 元宝:0415-2886802 振安:0415-2147308 合作区:0415-2147608 丹东市:0415-2661791 *涉及派出所业务请返回本系统首页查询各派出所公开电话 |
投诉电话 |
丹东市局:0415-3118805 东港市局:0415-7149030 凤城市局:0415-8128402 宽甸县局:0415-5934987 振兴分局:0415-2312891 元宝分局:0415-2867032 振安分局:0415-4144449 合作区分局:0415-312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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