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项目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部门 |
县(区)级公安机关 |
实施层级 |
县级 |
受理机构 |
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
决定机构 |
县(区)级公安机关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服务对象 |
法定代表人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
申请条件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需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
申报材料 |
1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 "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 "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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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 |
是否支持邮递办理 |
是 |
受理形式 |
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 |
办理地点 |
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工作时间 |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东港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夏季 08:30—17:00 冬季 08:30—16:30 周六 夏季 上午09:00—11:00 下午13:30—15:00 冬季 上午09:00—11:00 下午13:00—15:00 凤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夏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30 冬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7:00 宽甸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夏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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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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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东港:0415-7149007 凤城:0415-6882808 宽甸:0415-5135002 振兴:0415-2312891 元宝:0415-2886802 振安:0415-2147308 合作区:0415-2147608 丹东市:0415-2661791 *涉及派出所业务请返回本系统首页查询各派出所公开电话 |
投诉电话 |
丹东市局:0415-3118805 东港市局:0415-7149030 凤城市局:0415-8128402 宽甸县局:0415-5934987 振兴分局:0415-2312891 元宝分局:0415-2867032 振安分局:0415-4144449 合作区分局:0415-31289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