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4—1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6-28

陆忠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市区内禁止开远光灯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结合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深入推进,我市交警部门进一步强化路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整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其中,针对市区夜间车辆滥用灯光等行为多次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立足夜间整治时段,合理部署执法力量,在兼顾查处酒驾、大货车等行为的同时,严查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安装使用妨碍行人或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装置、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装置一律予以拆除、收缴,及时恢复车辆原状原貌,消除路面安全隐患

二是强化驾驶人培训、考试,重点加强驾驶人夜间行车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训,讲解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危害性,加强驾驶道德教育,强化文明、礼让、安全的行车理念

三是强化机动车审验管理,严格查验环节,对存在私自改装大灯、灯光强度不达标灯问题的,一律不予通过检验,待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四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双微平台等各类媒介,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正确使用远光灯和违法使用远光灯的危害,警醒广大驾驶人夜间驾驶车辆要正确使用车辆灯岗。

当前远光灯抓拍原理是用强灯光压制对象车辆远光来识别车牌,设备产生的强光会影响安全驾驶,有许多驾驶员对此进行投诉,业内也对设备的应用存在争议下步,交警支队将跟进最新技术,一旦取证流程有了依据性的规范性文件,将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在适当的点位增设远光灯抓拍设备,合理规范驾驶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100元罚款外,还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次并处记1分。

根据公安部《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三节中群众举报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接受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可以受理十一类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行为不包括在内。但是,群众提供该类违法行为线索,交警部门会及时进行核查,对证据充分且查证后情况属实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丹东市公安局 

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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