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在道路交通管理路检路查和事故处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但当事人或车主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来历证明到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相关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9月30日
涉案车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