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根据《条例》第27条相关规定,我局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拟定了处罚裁量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方式,于2024年12月2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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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27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27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