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21时许,丹东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市民报警:在合作区文化广场有人燃放烟花。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固定证据,并将燃放者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了解,嫌疑人李某某于6月9日11时许,在网上看到过一些新款烟花爆竹,萌生了燃放此类烟花的想法。
据了解,6月10日,因李某某支持的球队赢得比赛,为表达喜悦之情,当晚20时许,其在合作区文化广场周边燃放了大量的烟花爆竹。李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丹东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管理。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次年农历正月十六二十四时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其他时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于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扰民、污染环境,而且易给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风险,请广大市民发现违法线索时拨打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