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丹东市公安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丹公通〔2024〕1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做好当前重点工作的任务分解》(辽政办公开〔2023〕6 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公开〔2023〕10 号)要求,市局对以丹东市公安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认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丹东市公安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公安局

2024年1月25日




丹东市公安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制定(修改)时间

起草或实施部门

1

丹东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界定范围暂行规定

丹公明网发20141159

20141225

治安支队

2

丹东市公安局日租房治安管理规范(试行)

丹公明网发202017

202141

治安支队




丹东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界定范围暂行规定


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现对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予以重新界定,具体区域范围如下。

一、划定原则

在丹东市行政区范围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地的镇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城市边缘地区未划入重点管理区的区域和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1.市区内人口居住聚集区域,居民相对集中的住宅楼纳入重点管理区管理。

2.城市边缘地区主要公路两侧100米以内居民住宅和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管理区管理。

3.城市边缘背靠山最后一排居民住宅,从加强安全方面出发,在不扰民的前提下可养大型犬一只,必须圈养。办理养犬登记证。

4.已划定重点管理区的边缘地区,因陆续动迁形成的新居民住宅区,公安机关可以重新划定为重点管理区。

5.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划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二、市区内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范围

振安区:

太平公安派出所:东平大街北侧名仕庄园小区以西,东平大街南侧天河小区以西;果园沟小区35号楼以南地区;溪山1号小区以南地区。

鸭绿江边防派出所:华盛玫瑰港湾小区以西。

同兴公安派出所:帽盔山岭上至胜利桥从公路起北侧200米范围内及周边居民住宅楼。

元宝区:

九道公安派出所:九道街两侧靠山最后一排居民住宅以内,九道幸福路以南地区;东尧桥以西(含南侧居民住宅区);工业用布厂以南地区。

八道公安派出所:元宝山水源地至八道沟公路隧洞靠山最后一排居民住宅;隧洞至棉印厂靠山一侧最后一排住宅。

七道公安派出所:爱民街120路公交终点站北行10米小桥横道延伸以南居民住宅区(不含两侧靠山最后一排住宅);仁忠前路(七道沟)七道小学以南地区;小东沟两侧居民住宅;优山美地小区以南居民住宅区。

振兴区:

锦江山公安派出所:锦江山公园。

桃源公安派出所:四号干线北侧保利锦江林语、江山墅以南地区;铁路看守所北侧公路沿线以南地区;花园路迎宾岭至金东加油站沿线两侧延伸100米以内地区(含驻街企事业单位);花园社区背靠山最后一排居民住宅以南地区。

帽盔山公安派出所:铁矿路农机厂库北侧铁矿社区靠山最后一排住宅以南,福寿东路养老院门前东侧山路以南地区,白房路东皇国际城以南地区,健康路益荣家园135号楼以南地区。

四道沟公安派出所:胜利街胜利桥至滨江粮库沿线北侧最后一排住宅以南地区;天宇家园后侧公路以南地区;胜利家园居民住宅楼以南;蓝天路24号楼以南,蓝天路以东地区;德丰时代广场以东地区;地质路以东地区(含西侧居民住宅楼及驻街单位);银杏家园以东地区。

合作区:

浪头边防派出所:滨江路五道河桥至国门大道沿线以北100米内居民住宅楼及驻街单位。国门大道以西,黄海大街以南,中央北路以东(含新区体育馆、唐宁一号住宅小区)地区;黄海大街以北100米内,居民不允许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界限范围内的市区内其他公安和边防派出所的管辖区域一律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各县、(市)的养犬重点管理区由各县、(市)公安机关自行划定,报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丹东市公安局日租房治安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和创新全市日租房等住宿业新业态的治安管理,严格落实住宿业实名制住宿登记上传要求,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令第588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丹东实际,制定本规范(试行)。

第一条   日租房是传统租赁房屋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包括:网约房、渔家乐、农家乐、短租公寓、出租屋等住宿业(以下统称为日租房)。

第二条 日租房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符合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危险房屋、违法建筑、非居住房屋、人均使用面积少于4平方米房间、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同一建筑内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情形的,一律不得从事日租房住宿业。

第三条 日租房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日租房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公安(边境) 派出所是辖区日租房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日租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社区警务部门和公安(边境)派出所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日租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日租房业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整治、消除治安、消防隐患。

第四条 日租房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日租房经营法人(业主)应主动向属地公安(边境)派出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外貌图、法人(业主)身份证件、日租房基础信息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并经现场治安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采集登记日租房位置、经营业者、经营形式、房屋结构等日租房基础信息后,按“一房一档”原则建立健全台帐,予以备案登记,纳入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材料不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备案登记,不得从事住宿业。

第五条   日租房区分为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两种模式。日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仅限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日租房安装使用)区分为手机APP和PC机两种形式,由业主自行选择。原则上,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推荐使用PC机形式。

第六条 经营日租房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旅客财物登记、领取和交接等寄存保管制度。合理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全市所有日租房均不得接待境外人员住宿。

第七条 日租房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日租房内。

第八条 日租房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登记并上传旅客住宿信息。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本人与身份证件内容相符。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等信息。实时,是指及时采集、录入、上传旅客住宿信息。

第九条   日租房业主及从业人员要积极向旅客宣讲实名制登记住宿要求,旅客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住宿。认真核验旅客身份证件真伪,并进行人像识别比对,杜绝“一证登记多人住宿”、“本人登记他人住宿”、“冒用他人证件住宿”、“使用假证件住宿”等违法入住行为。

第十条   日租房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逐人登记旅客入住信息,及时准确上传旅客身份信息进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客换房、续房、退房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在日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日租房业主及从业人员在日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并手工详细填写《住宿登记簿》,于当日23时和次日10时前,分别汇总报送辖区公安(边境)派出所查验。从业人员应当在日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及时补传旅客住宿信息。

第十二条 日租房业主及从业人员发现治安隐患或重大情况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边境)派出所和社区民警,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三条 建立实行日租房业主及从业人员定期教育培训制度。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牵头组织,要严格落实日租房业主及从业人员营业前法制及系统操作使用培训制度,落实每半年一次日租房业主及从业人员法制育培训制度。公安(边境)派出所要严格落实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教育培训制度。通过教育培训,宣传法律法规,通报存在问题,督促落实治安、消防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实行市局治安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公安(边境)派出所三级检查制度。市局治安支队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数量不少于全市总数的5%。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每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数量不少于本地区总数的15%。公安(边境)派出所每周实地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总数的30%。日租房要建立检查台帐,详细登记各级公安机关实地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业主及相关从业人员签字记录留存。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实名制住宿登记上传要求、不遵守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存在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备案登记以及相应的治安、刑事处罚,追究日租房法人(业主)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丹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